条款条款

 

1.一般情况

 

(1)所有销售都遵从以下条款。买方以货物的无反对订单或收据表示同意这些条款。这对所有将来的交易也有效,即便没有明确的再次约定。买方冲突的或偏离的条款不属于合同内容,除非我们书面同意其有效性。如果我们在知道了买方冲突的或与我们条款偏离的条款情况下,没有明确反对执行了订单,也是可以的。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我们条款的权利。修改的条款对所有按照更改供货和支付条约生效的采购协议都有效。

(2)买方的数据,我们以其与我们公司一般业务运作框架中的协议,对其存储和处理。向第三方透漏数据仅限于联邦隐私法。保护数据不受未授权访问有合理的保障。

 

2.供应与合同结束,价格与折扣

 

(1)我们的价格列表仅作为供应交货的要求。给出的尺寸仅为近似值;作为贸易和行业惯例保留+/-3%的公差。显示的价格不具约束力。它是指每指定单位单价,均为欧元附加供货/给出发票时相应的法定增值税。对于购买价格,我们在供货当天的有效价格列表最有权威,如果在下单后六个星期以上才供货,会包含有一个市场条件范围内的临时调价。

(2)买家与卖家之间的法律关系中具有权威的是书面采购协议,包含一般供货和支付条款。它将合同双方间的所有协议再次打造成圆满合同。合同结束前我方的口头承诺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双方的口头协议将被书面合同取代,如果不存在,那么有一定的约束力。增加和修改的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3)多个买家或采购联合的合并将视为一个买方,如果此合并作为中心账单接受者和支付者并承担账单支付责任。单独买家向购买或采购联合的支付与我们没有任何责任影响,并保留不收影响的权利。

 

3.发货与运输

 

(1)发货与运输在付账后进行并且由买方承担风险。风险最终以货物的交接(装载过程的开始非常重要)在货运代理、货运死机或其他特定第三方运输之处转到买方身上。这在部分发货情况下也有效。如果在下订单时,客户没有给出任何相关指令,那么发货方式和运输路线将由我们决定。我们有权向客户收取因此而产生的额外费用。不支持上门取货。接收方必须赔偿承运货物在承运路上给承运人造成的损失。我们以此声明不接手承运人对订购者的任何索赔。运输中有损坏的情况下也相同,承运货物在承运路上造成有任何损坏,接收方必须立刻在托运单或发货单上做出证明。承运货物产生的与我们不相关的损失或损坏,根据§ 281 BGB买方无权向我们索赔。

(2)保险只有在特殊的情况下有买方购买,除非已采取代理运输保险。

(3)买方接受参与承运货物的航运公司及保险公司的条件。

(4)我们不提供所谓的第三方业务和室内发货。

 

4.付款方式

 

(1)除非另有约定,账单总金额需在接收购买物品收到付款账单14天内全部支付。提前支付折扣只在书面特别约定时才可能。

(2)如果在合同缔结后出现,买方的资信或支付能力有问题,审议后可能有风险(例如支付方式、支票无法兑现、更改或取消销售者的货物信用保险),我们有权要求预先支付或合理金额的安全保障。这也适合于当合同缔结时出现这种情况,尽管是由于我们的谨慎而不能完全确定时。如果买方不同意我们的预先支付或安全担保提议,那么我们有权在买方提供预先支付或安全担保之前拒绝发货或撤回合同。拖欠付款需支付每年高于基准利率8个百分点的利息,除非买家可以证明,逾期付款没有给我们造成或仅仅是非常小的损失。

(3)付款不因收到账单或货物的延迟而推迟,除非是我们的疏忽或故意,但是最早也在收到账单和货物时。

(4)汇票和支票只在事先书面确认的情况下才接受并且在成功兑现后才算已付款。如果我们在所谓的反向交换法中接手来自买家所接受的转换责任,那么在买家提供的支票兑现后及前面所提到的我们接手的责任解决后,付款才算成功。关于及时提出转换或支票,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交换收费及折扣由买方承担。
(5)在买方拖延付款超出一周的情况下,只要我们要求赔偿,所有形式的债权包括尚未到期的都可索赔。如果第2段第1条和第2条条件满足的话,那么也适合。如果债务人的个人或经济状况不能继续业务的不断发展并且我们的要求将受到威胁,那么所有形式的债权包括尚未到期的都可立刻索赔。
(6)成功的付款总按照§§ 366 Abs. 2, 367 Abs. 1 BGB统计。
(7)如果买家获得延迟及时付款或减少,那么在预先设定的时间给出合理的宽限期届满后,我们有权因其不履行而撤回受影响的合同及其所有附加合同或者要求赔偿。

5.交货日期和障碍

 

(1)交货日期或交货时间是大约时间,不具有约束力,除非其责任有明确特别是书面约定出。我们遵守要求即使妥善履行买方(合作)责任。除非另有书面约定,否则货物从我们转交到承运方的当天视为实际发货日期。
(2)在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预见的特殊且不代表我们的情况下,例如劳资纠纷、罢工、停工和不可预见的企业干扰、不可避免的原料稀缺、交通不便、行政命令等等,以及如果这些情况出现在我们的供货商或他们的下级货商中 - 如果我们由于这些原因而没能及时完成交货,那么约定的交货日期或交货时间将延长一段阻碍时间附加一段合理的运作时间。在上述情况下,我们可做的只有在知道发生情况后立刻跟买方做出相应的通知。如果经过上述情况使得交货全部或部分不可实施或不合理,那么我们有权撤回合同的全部或相应的部分。在交货时间延长或者我们由于上述情况而撤回合同的全部或部分的情况下,买方不能获得损失赔偿。如果交货期延长了一个多月,那么买家在经过一个合理的宽限期后,此宽限期需书面格式,有权撤回合同中尚未实现的部分。
(3)如果我们的交货在个别地段延迟了,由买方书面设置且附带一份绝收警告的延期必须总计至少两周,从我们收到延期设置开始计时。
(4)如果我们在一次交货或服务中有延迟或者我们的一次交货或服务因为同样的某种原因不可完成,那么按照供货和支付条约§ 7,我们的损失赔偿责任是有限的。

 

6.保修和产品性能

 

(1)货物在铺贴前,必须按照明确的铺贴说明进行检查和比较。定量偏差+/-10%是行业内普遍的并且保留权利。补货时,由于技术、制造以及原料特性对限制,无法完全避免与原货物有偏差。这也同样保留,并且不设立抱怨,除非买家证明与原货物的偏差已不合理。

(2)明显缺陷的投诉,必须立刻在收到货物后,最晚在货物到达目的地两周后通知我们。

(3)每个缺陷投诉,制造错误应明显易见的被拒货物部分,应提交所属的随带条和/或所属的封闭带及批号。

(4)只要出现有货物缺陷,我们首先有权更换。如果我们没有准备好或者不能,我们拒绝或者由于相关我们的原因而延迟超过合理的期限,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的更换不成功,那么买方可根据自己选择有权撤回合同或要求合理的降低购买价格(降低)。

(5)一次交货的部分缺陷不授权买方可拒绝整个交货,除非可以证明,剩下的部分他不再感兴趣。

(6)保修期12个月,从风险转移算起。此时间是一个局限时间,也适合于损害赔偿替代的要求,只要其出于非法处理的观点尚未有效处理。

(7)如果缺陷是我们的责任,那么买方可在§ 7中规定的条件下要求赔偿。

(8)我们产品出自木质聚合物材料GCC,其特性取决于各自的规格和各自有效的制造指令。

(9)我们的产品出自木质聚合物材料GCC,由高含量自然纤维构成;因此其自然特性、变化和特点一直被关注。买方在购买和使用中尤其考虑到其生物、物理和化学特性。我们产品的其他成分为优质粘合剂和添加剂。

(10)同一产品种类中颜色、结构和其他差别的范围属于我们产品的特性,并且不构成任何投诉和法律责任。如果有必要,买方需获得专业意见。

(12)形状、颜色和外部尺寸可以略有偏差,不构成投诉理由。

(13)应遵守护理和铺贴以及存放指令。

 

7.损害赔偿的过失责任

 

(1)我们的赔偿责任,无论出于何种原因,特别是由于不可能性、延迟、有缺陷或错误交货、违反合同、违反合同谈判和侵权责任,只要在期间有债务出现,那么按照条约§ 7,是有限的。

(2)只要不违反合同义务,我们不承担我们组织的简单疏忽、法人代表、员工或其他代理人的责任。合同必要的是明显缺陷补偿交货项目的按时交货以及咨询、保护和保管义务,这些应使得买方可以使用交货项目或针对买方个人生命的保护或其财产的保护不受损害。

(3)如果按照条款2,我们应承担赔偿责任,那么赔偿仅限于我们在合同缔结时已预见可能出现合同违约或者在尽职调查应用中我们必须应预见的原因下。由交货的缺陷而造成的间接损失只可享有补偿,如果正常情况下,交货的此类损失是通常可预期的。

(4)在简单过失责任的情况下,我们对财产损失和由其带来的可预见的典型合同直接损失上的其他损失的赔偿责任是有限的,即使它违反合同义务。

(5)上述免责和责任限制声明也适合于相同范围内我们的组织、法人代表、员工和其他代理。

(6)如果我们给出技术信息或咨询服务,并且这些信息和咨询建议不属于合同约定范围,那么这些都是免费而且没有任何责任。

(7)§ 7的限制不适于我们由于故意行为的责任,不适合于由于生命、身体或健康损害的确保质量特征或按照产品责任法。

 

8.追索权

 

(1)买方的任何追索权不受第6条规定的影响,只要他在销售商品买卖中转售了货物。这里§§ 478, 479 BGB有效。

 

9.保留所有权

 

(1)所有供货保留所有权。货物保留至我们财务业务关系中所有要求都得以圆满满足。在国内,买方不受任何事先书面同意的限制 - 有权在正常商业中专卖及处理货物,只要他不拖欠货款。未经我们实现书面许可,无权转让保留货物所有权的保证和承诺。违反合同的买方,尤其是支付延迟,我们有权收回货物。货物的收回不代表撤回合同,除非我们有书面声明。货物收回后,我们有权使用。根据第7段第4条,所有款项将从买方债务中扣除合理的费用。

(2)买方有责任护理和存放保留的货物并自费充足的保险,以防火灾、水灾和盗窃造成的损失。在我们的要求下,他应提供保险。

(3)在扣押或其他第三方获得保留货物的情况下,买方应在我们的财产上做出指明并立刻书面通知我们。如果第三方不能偿还第三方诉讼的法内和法外费用(§ 771 ZPO),那么对我们造成的损失由买方承担责任。

(4)买方对保留货物的加工或改造对我们来说将被视为制造商,我们不承担责任。如果使用其他不属于我们的主题加工了货物,那么对其他加工主题者,我们获得与我们货物相关的新产品的共有权(-可能按份额- 最终发票金额加增值税)。对于通过加工而产生的产品在其他方面与保留条件下发送的货物相同。

(5)如果使用其他不属于我们的主题混合处理了货物且不可再分,那么在混合的时间对其他混合的主题者,我们获得与我们货物相关的新产品的共有权(-可能按份额- 最终发票金额加增值税)。如果这种方式的混合成功,买方的产品被视为只要产品,那么双方同意,买方将向我们转让此产品相应比例的所有权。我们的如此形成的单独或共同所有权由买方免费为我们保管。

(6)为了确保与买方业务关系而产生的所有索赔,我们分配目前所有来自转售或其他法律原因(保险,侵权)就保留货物形成的索赔,包括针对其顾客或第三方所有当前账户余额,其程度取决于保留货物不经过或者经过处理后是否继续转卖。相应的也适合于由于与拥有第三方财产的保留货物相连而产生的要求。

(7)我们授权买方撤销权,与我们相关的债权改用自己的账单和名称。我们自己收回这些债券的权利不受影响。然而我们承诺不使用此权利,只要买方正确履行其付款义务,不拖欠付款,尤其是没有申请法律破产程序而冻结其财产或支付。在以上每个情况下,我们有权要求买方通知我们转让的债券和债务人,需要收集的所有信息,相关文件并告知分配的债务人。

(8)我们承诺,要求买方归属于我们的抵押品将退还,如果我们抵押品的变现净值不只是暂时的超过担保债权20%。退还抵押品的选择在于我们。

 

10.抵消,保留

 

只有当买方的反诉已依法设立,无可争议或我们认可,其抵消和保留权才成立。

 

11.最后条款

 

(1)对于我们与买方之间的所有法律关系以及供货和支付条约,适应于联邦德国法律;联合国销售公约(NISG)的应用除外。

(2)如果买方是商人,那么我们的企业地点(位于Westfalen的Schwelm)是对所有因业务关系而产生的间接或直接的责任或诉讼的最终履行地或者受理法院地点。

(3)如果此供货和支付条约的个别条款无效或失效,其余条款或协议的效力不受影响。


Erfurt & Sohn KG
Wuppertal
Hagen地方法院,HRA 4191


现状: 2013年五月1日